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
基金名称 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短债
基金主代码 01616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告依据
《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安恒
申购起始日 2024年
赎回起始日 2024年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
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 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 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短债A 短债C 短债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0092 016160 02212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 - 是
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天弘安恒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起增设E类基金份额,其他
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开通范围以及开通时间,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计划除外)。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
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并《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0天的滚动运作期,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其他
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
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E类基金份额后, 首笔E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
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 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
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
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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