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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配资平台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开债券A,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开债券C: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募集。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 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工作日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三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类基金份额总数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 7 名董事,其中 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 教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 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 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现任深圳市第一创业债券研究院理事,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ESG 研究院理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 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 任机构业务总部总监。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 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 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理和职工代表监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 山市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舟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 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中铁 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 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 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 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 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 年 12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 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 年 6 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 2020 年 6 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2021 年 3 月至今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营业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 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 年 8 月加入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 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 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 业务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总监。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 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 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 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信息技术负责人。   金莉女士,中国国籍,天津财经大学硕士,2015 年 7 月加入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历任工商企业部分析师、行业组长,2018 年 10 月加入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现任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 14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10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汇誉纯债六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10 日起任职)。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与国际部 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风格策略投 资部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 投研总 部总监、基金组合管理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公司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 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 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 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 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 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 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 为董事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 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 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 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应对 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 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 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 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 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 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 筹管理公司等法律事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 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 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 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 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 理服务,争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 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 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 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 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前身为 1987 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中央汇 金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   恒丰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在全国设有 319 家分支机构,其中在青岛、济 南、南京、杭州、成都、重庆、烟台、福州、昆明、西安、宁波、北京、上海、 郑州、长沙、武汉、广州、深圳、合肥设有 19 家一级分行,在苏州设有 1 家总 行直属分行,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 子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5 家村镇银行。   近年来,恒丰银行屡获荣誉。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2 年全球 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恒丰银行排名较上年跃升 13 位,升至第 122 位;先后获 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优 秀案例”等荣誉称号。在“2022 年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方案大赛”中, 荣获“环境保护及清洁能源使用类”佳作奖。   踏上新的发展征程,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秉承“向上 向善 向美”使命,锚定“建设一流数字化 敏捷银行”愿景,坚持“持恒心 办恒业 共恒丰——自驱、去冗、创新、超越、 共赢”价值观,围绕“做实基础、做优主业、做大零售、做强本土、做细成本” 战略导向,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强化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 30 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秉承 "恒久发展、安心托付"的宗旨,致力于打造资产托管业务品牌,强化受托责任, 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 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 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 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 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6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 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 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 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24]   一、基金基本情况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 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 3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 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不定期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 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公告。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 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投资群体)    M<100 万         0.30%            0.03%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9,700.90/1.00=99,700.90份   认购总份额=99,700.90+50.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0.3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 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750.90份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 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 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认购总份额 = 100,000.00+50.00 =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 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100,050.00 份C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 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 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非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04% (A 类)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 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登记、认 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A/C 类)   对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 份 A 类基金份 额。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 A/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7 日后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赎回费用=10,000×1.1320×0 = 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 =11,320.00 元   即:该 A/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7 日后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且基金处于开放期)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 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 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参照前段“(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 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央企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央企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 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央企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 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债券类别配置策略、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回 购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等国务院各部委发 布的央企名录明确央企发行人。本基金所界定的央企债,为以上央企发行人及其 控股的 1 级和 2 级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这类企业所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 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4)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信用类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行业和公司 的信用研究力量,对所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分析及风险评估,依据不同信 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对不同发行 主体的债券进行内部评级分类。在实际投资中,投资人员还将结合个券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税收因素、市场偏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个券选择,以平衡信用债投 资的风险与收益。   本基金在信用债投资过程中,可投资的信用债信用评级范围为 AA+、AAA 级 (有债项评级的以债项评级为准,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参照主体评级),前述不同评级信用债券占持仓信用债比例分别为 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 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 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以基金管理人选定为准。基金 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 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 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比较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等因素,视情况在 一定范围内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债券等标的,以获取投资标的收益率超 过回购资金成本的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央企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6)、             (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央企信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央企信用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中央企业债券中,选 取剩余期限符合条件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作为指数样本, 以反映相应央企信用债的整体表现。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 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 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 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日计提利息。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 30%,基 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 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 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基数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 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 抗力风险等。   (一)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以外,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央企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 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市场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因此,在封闭期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证券市场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三)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为流动性较好,在银行间市场 或交易所市场有连续定价的标准债券类金融工具。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流动性 较差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产品本身的流动性安排,严格控 制相应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投资标的的筛选及投资时会充分考虑被投资标的 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 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 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 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 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不可抗力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 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央企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央企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提前支取情形不属于此列。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书面通知对 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经授权的 业务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通过录音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 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 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合同传真件、扫描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扫描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 件/扫描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 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 自动语音、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 务。查询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IVR 自动语音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 询服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 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 等途径咨询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 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 客户投诉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 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对账单、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 与投资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