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创金合信润业
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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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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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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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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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央企债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
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央
企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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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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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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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协
议约定的提前支取情形不属于此列。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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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
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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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经授权的业务章并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通过录音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
至基金托管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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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
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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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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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
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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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创金合
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扫描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扫描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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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
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
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时,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发布接
口的规范发送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托管系统直连服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欺诈、疏忽等)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或邮件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
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简称“授权
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
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
应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
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
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
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容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
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
等。对电子直连投资指令或者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指令(统称电子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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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托管人以收到的电子指令为
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量配合但不保证当日
出款。
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纸质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
“废”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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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
知书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扫描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件或扫描件
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专用电子邮箱,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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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
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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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协议》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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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
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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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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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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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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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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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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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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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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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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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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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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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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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
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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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创金合信润业央企债主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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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有效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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